三、运动员在禁赛期间4次兴奋剂检查的费用由受处罚
的运动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 处罚
一、处罚原则: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对没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罚。
二、对出现兴奋剂阳性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一)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服用一类兴奋剂禁赛8年,罚款2万元,服用二类兴奋剂禁赛4年,罚款2万元,对不交纳罚款者将不能解除禁赛,第二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终身禁赛。
(二)注册单位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的,罚款4万元单位禁赛处罚;注册单位虽未对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但未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罚款2万元;注册单位未给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且按照中国健美协会规定多次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则不予处罚。
(三)教练员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的,罚款4万元,禁赛8年;教练员虽未对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但未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禁赛4年。
(四)省级健美协会是本地区健美项目反兴奋剂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协助中国健美协会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并将把本地区每年度反兴奋剂的情况向中国健美协会汇报,中国健美协会只处罚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健美协会不予处罚。
第七条 加强反兴奋剂监督工作
一、中国健美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和有关机构的联系地
址。
(一)中国健美协会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邮编:100763
电 话:010-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电子邮箱:cbba-cn@sohu.com
(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地 址:
电 话: 010-6495 3956
传 真:
电子邮箱: info@chinada.cn
分享到: